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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抄襲的合法性:學術論文抄襲標準是什麼?

作者: Wallace


發布日期: 2016 / 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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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抄襲的合法性:學術論文抄襲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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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們有兩位不同的讀者提出了自我抄襲的問題。

讀者一:「我最近一直想了解『自我抄襲』的概念,究竟再利用自己過去的論文到什麼程度是能被接受的?做研究時,這麼做似乎稀鬆平常,但我好奇該怎麼和期刊編輯說明這件事。」

讀者二:「如要投稿兩篇內容有相當程度重複的文章到兩本不同的期刊,比方說重複的部分有長達一頁的篇幅,有什麼事項要注意?除了重複段落以外,我認為這兩篇文章相當不同。」

回答:

自我抄襲的問題通常出現在三種情境下。

情況一、你希望將同樣的材料呈現給兩組不同的讀者。
情況二、你要呈現的新內容以過去你發表的論文為基礎。
情況三、啟發新內容的背景設計和你已發表的內容背景相同(儘管新論文不一定是以過去你發表的論文為基礎)。

某些學者發表文章的對象是兩類完全不同的讀者(例:邏輯史與數理邏輯)。然而,學者一旦寫了好幾篇相同主題的論文,要以嶄新且令人興奮的方式來呈現一樣的背景材料確實有點困難。基於讀者們不太可能是歷史學家,學者也不能假設讀者已經對該領域瞭若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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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樣的狀況,我在這裡提出一些個人建議:

並沒有任何的準則規定「重複多少就算是太多」。任何界定的企圖都只是提出一個數字(75%、50%、25%,或任何重複都算太多),但這個問題根源於抄襲本身是不好的行為,我認為所有人都同意這一點。依我看法,被抄襲的著作是屬於抄襲者本人或其他人的並不重要。

然而,在界定「抄襲多少(自我舊作)算是太多」之前,必須先探究為何抄襲是不受歡迎的行為。自我與非自我抄襲有所不同,抄襲他人的作品是企圖將別人的功績據為己有;抄襲自己的想法則是企圖以相同的想法獲得兩次肯定。抄襲的企圖對「重複多少就算是太多」指出重要分別。

抄襲「自己的論點」或抄襲「說明性的內容」,在論文品質上有所區別,前者比後者要嚴重得多。

事實上,在多數情況下,只要作者能控制在一定的篇幅,並遵守先前所提的準則,後者幾乎是完全沒問題的。同一作者在書寫相同主題的多篇論文時,不免需在多篇論文中呈現相同的說明資訊,而這部分內容很難避免自我重複。一般來說,作者一旦找到一個清楚明瞭的書寫呈現方式,就很難再想出另一個同樣清楚明瞭的方式(至少我的經驗如此)。

因此,此類重複只要篇幅微小,幾乎不會構成問題。

然而,如果作者看來是要單一論點二用,換句話說,要以單一想法的「代價」換取兩篇論文發表,就會產生問題。因此,你必須說服讀者與編輯,身為作者的你確實意識到這項問題,並且提出新的想法,而不只是新瓶裝舊酒地利用同一篇論文。然而,不同領域對以單一論點的「代價」,進而獲得兩篇論文發表的規範不盡相同。

例如,在資訊科學領域,微幅調整在研討會論文集中出版的論文主體,轉投為期刊論文,作為會議成果的具體延伸,完全是該學門的常規。然而,此類案例都會明確標記,會在期刊論文的謝辭或引言中包含一段說明,表示它是一篇或多篇會議論文的延伸,並且提供完整引述的出處。

因此,通篇故事的寓意就是要引述出處。明確標記哪些部分是重新利用的內容,並說明延伸的論文在哪些方面超越了原版。紀錄、紀錄、再紀錄,最後讓編輯決定論文重複程度是否過高。最後,問題的焦點就由「本論文是否涉及抄襲」轉變為「本論文是否含有足夠新穎有趣的內容而值得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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