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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我抄襲、自我引用?該如何避免被期刊編輯退稿?
作者: Wallace
發布日期: 2019 / 1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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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期刊編輯說我的論文沒通過抄襲檢查,所以沒有審就把我的論文退稿。我這篇論文跟我之前寫的另一篇文章很像,但兩篇都是我寫的。為什麼我會因為使用自己的文章而被退稿?
–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
解答:
學者們常常會以為可以在文章中自由使用自己過去寫的東西。不管是成篇大段也好,還是隻言片語也罷,反正自己就是原作者,所以可以一直無限再利用。畢竟,就只是自己在新發表的文章中用了自己過去寫下的文字或提出的觀念,怎麼可能會是抄襲剽竊呢?
就讓我們來探討自我抄襲的定義,它為什麼會與版權相關的法律和學術道德扯上關係,以及學者們應該如何避免觸犯這項在學術界引起高度爭議的不當行為。
版權屬出版社——您未必擁有自己寫的文章
談到出版的程序,許多期刊都要求要把完稿文章的版權讓渡給出版社。這已經成為一項標準做法了。
雖然您仍然擁有文章所提出之觀念和結果的智慧財產權,文章本身的出版權利卻屬於發表的期刊所有。也就是說,在法律的層面上,沒有獲得許可及註明出處就重複使用文章的內容是不可以的,就算您是原作者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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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取用(Open Access)的期刊一般都是採用稱作「創用CC(creative commons)」的授權辦法,要求重複使用文章內容時務必要做姓名標示(attribution)這樣一個動作。如此一來,您就可以重複利用自己寫過的文章內容,但是必須標示出處,即文章最初發表出版的刊物。
期刊一定逮得到您,使您打算要發表的文章受到延遲或阻擋
絕大多數的學術期刊都會使用像 iThenticate®這一類的軟體來過濾投稿,防止剽竊抄襲。所以,假如您的文稿中有一部分是複製貼上以前發表過的論文,在這個過程中就會被標示出來。就算您沒有被當場退件,文章的發表也會受到延遲,因為編輯會問您問題,要求您改寫,或要求您註明所引用內容的出處。
什麼是自我抄襲?
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情形︰陳老師是一名助理教授,目前正在接受升等審查,壓力很大。她目前正在撰寫要投稿期刊的一篇論文取材自她最近在一項研討會所發表的內容,而同樣的內容也已經由研討會的贊助者出版。
陳老師打算把在研討會所發表的內容併入新論文中,但這樣做卻讓她陷入兩難︰把之前寫過的文章改頭換面成為另一篇文章─基本上仍然是同一篇文章─可以增加升等審查中的發表論文篇數。問題出在這樣的做法會讓陳老師犯下所謂的「學術詐欺」,這也是某種形式的自我抄襲(Scanlon, 2007)。
自我抄襲的定義是作者把一篇已經發表過的文章當成新文章重新發表,或是在撰寫的新文章中部份節錄已經發表過的文章。這樣做的人通常宣稱因為他們自己就是原作者,他們當然可以重新再用自己寫的東西。言下之意是這樣做跟抄襲無關,因為他們並沒有從別人那裡抄襲剽竊什麼文句或觀念。
當然,這樣做到底算不算抄襲可以一直爭論下去,但這樣的做法在道德上卻有顯著的問題,尤其是在自我抄襲會侵犯到出版社的版權這一點上更是如此。傳統上,抄襲剽竊的定義並沒有包含自我抄襲,導致學者們往往對重新使用自己著作背後所牽涉到的道德與法律問題一無所知。
美國心理學協會(2010)對抄襲和自我抄襲之間的差異是這樣解釋的︰「抄襲指的是將他人的著作、觀念、概念據為己有,而自我抄襲則是把自己的舊著作當成新作再次發表」。Roig(2006)則指出,自我抄襲是「作者在『新』發表的著作裡再次使用已經發表過的舊著作或數據,卻沒告知讀者這部分的材料已經在別處發表過」。對此,Roig指出自我抄襲有下列幾種形式︰
- 重新發表已在他處發表過的舊著作,卻未告知讀者或期刊的出版社。
- 將一份重要研究拆成數個較小規模的研究來發表而非完整整理成一個大規模研究來發表,藉此增加著作篇數。
- 重新使用舊著作(已發表或未發表皆然)的一部分內容。
因此,自我抄襲可以定義為作者在發表新著作時將舊著作的完整或部分內容收入其中的一種抄襲手法。
抄襲剽竊的定義
自我抄襲的問題根源於怎樣來定義什麼是抄襲剽竊(plagiarism)。一般而言,抄襲剽竊的定義是把別人的著作當成自己的來發表。
牛津英語辭典(2011)把plagiarism一字定義為將別人的著作攬為己功的一種「文字竊盜」行為,而對plagiarize這個動詞所下的定義則分別為︰
- “To take and use as one’s own (the thoughts, writings, or inventions of another person);”(將他人的想法、著作、發明等攬為己功)
- “To copy (literary work or ideas) improperly or without acknowledgement; (occas.) to pass off as one’s own the thoughts or work of (another)”(不恰當抄襲他人的著作或想法,或是不承認有這麼做;亦可解釋作將別人的想法或成果假冒是自己的)
從牛津英語辭典的定義來看,嚴格來說重新使用自己著作並不能算是抄襲剽竊。
不過,韋氏字典對plagiarize 的定義也差不多如此,但卻多加了下面兩條解釋︰
- To steal and pass off (the ideas or words of another) as one’s own: use (another’s production) without crediting the source(偷偷將別人的想法或著作假作是自己的;用別人的產出卻未聲明出處)
- To commit literary theft: present as new and original an idea or product derived from an existing source(犯下文字竊盜;把從既存的資料來源推得的想法或結果當成是新穎獨創的想法或結果來發表)
依韋氏字典的定義,重新使用自己著作算是「把從既存的資料來源推得的想法或結果當成是新穎獨創的想法或結果來發表」,因此可視作是抄襲剽竊。無論如何,還有比抄襲剽竊和自我抄襲的定義更重要的事,那就是自我抄襲背後所牽涉的道德問題。
自我抄襲牽涉的議題
出版社的出版手冊中都對自我抄襲有一定的規矩。作者在某甚期刊發表論文時通常都會把各項權利讓渡給出版社。因此,若是作者在新著作中使用已發表的舊作的一部份內容,就有可能侵犯到舊作的版權。
著作權法會「保障原創作品作者的署名權www. copyright.gov」,而芝加哥格式手冊(2010)則在保障作者的署名權同時也提出作者應負的責任︰「與出版社簽字訂約後,作者應擔保所發表之著作為原創著作,內容為作者獨有,且任何一部分事先皆未曾發表過,亦無與其他出版社協定發表該著作之整體或部分內容」。
作者們雖然可以引述其他著作的部分內容(惟須適當註明出處),但是若引用內容太過龐大,即使有聲明這是引用且註明出處,還是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且不受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保障。
雖然著作權法對引用多少的量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並沒有明確規定,芝加哥格式手冊(2010)則規定︰「原則上,每次不可以超過連續幾個段落,或者讓引用的字句超過作者自己所寫的量,即使引用的字句是零散不連續亦然。」
除了遵循合理使用的規定,作者們也必須要認識到著作權並不是只跟已經發表了的著作有關。
依美國著作權局(2010)的說法,「任何著作一經創作出來,能夠以有形的方式供人直接閱讀,或透過機器或特定裝置閱讀,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只要作者重複使用已經發表的著作的一部份,就牽涉到著作權法。與自我抄襲有關的著作權問題在生物醫學領域的期刊特別常見,因此大多都對此採取特定的立場。
有些甚至會採用比較極端的做法,要求作者交出去著作的手稿,以確保這次新發表的稿件是原創的(Roig 2006)。在這方面,即使美國心理學協會(APA)似乎也不能免俗─他們在2010年發行的第六版出版手冊增添了自我抄襲的相關規範,這是他們破天荒第一次討論這件事。APA (2010)對作者再次使用自己的著作內容的建議是︰「作者欲較大規模複製使用自己的著作內容時,必須依常規做法註明該內容的出處」以及「必須遵循合理使用的法律規範」。
此外,APA也對寫作內容作出了一些規範,如︰「一般認為新著作的核心內容必須對知識發展作出原創性的貢獻,故唯有在必須借助過去發表的著作以促進對此新貢獻的瞭解時方得適量引用其內容,且主要應著重於學理與方法論之論述。可能情況下,作者自我引用的內容應集中於同一段落或少數段落,並於每處之結尾註明出處」。
避免自我抄襲
Roig(2006)提供一系列完整的守則供作者們參考,以避免發生抄襲剽竊。其中有四點直接針對自我抄襲,謹在此節錄︰
- 守則10︰投稿的內容包含已經以特定方式,例如已在其他期刊、研討會、網路上發表,廣為發表的數據、回顧、結論等等的部分必須要清楚告知編輯與讀者之前散佈的方式。
- 守則11︰發表複雜研究論文的作者最好能接受Angell & Relman(1989)的建議︰如果一份複雜研究的結果以完整且有連貫性的單一份論文來呈現最好,就不要把它們拆成好幾篇論文。要是欲投稿發表的論文可能會被認定為包含有片段的資料,作者應該附上可能被認定是這些片段資料出處的其他著作(不論是否已出版)以供審核(Kassirer & Angell, 1995)。同樣的,只是在舊數據裡加上一些新的數據點,然後就當成是新成果發表也是嚴重的道德瑕疵。
- 守則12︰因為某些抄襲、自我抄襲、甚至是一些在其他地方可以接受的寫作手法,例如大幅改述或引用書籍的關鍵內容,都可能牽涉到侵犯著作權,強烈建議作者們要對著作權法的基本要點有所瞭解。
- 守則13︰某些場合可以允許重複使用過去著作的內容,某些場合卻不能接受這種做法。因此,建議作者們在寫作時應合乎道德規範的精神並盡量避免重複使用自己過去著作的內容,除非引用的方式有遵循學界標準的習慣,例如使用引號並且將內容作適當改述。APA(2010)的建議是︰「作者欲較大規模複製使用自己的著作內容時,必須依常規做法註明該內容的出處」以及「必須遵循合理使用的法律規範」。
我們建議的做法
編輯們會使用抄襲檢查軟體並自動將有抄襲嫌疑的投稿退件。也就是說,編輯們往往不會去細察作者是用適當的方式引用自己的著作,還是用不當的方式去抄襲自己或別人的著作。他們退件的依據是抄襲檢查軟體產出的評分。基於此理,建議您要引用自己的著作到相關論文時應該要將內容作改述,以讓您的抄襲檢查評分低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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